余曼曼律師,法學碩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擅長領域為合同糾紛(包括租賃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保險...
實踐中,常常存在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單方解除保險合同并拒賠的情形,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下情形,保險公司單方解除保險合同并拒賠的行為可能被法院推翻:
1.保險公司應已向投保人提示和說明應如實告知的事項及未如實告知時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保險條款。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該種未如實告知應達到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程度。
3.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應符合《保險法》第16條第3款“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